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家具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7-09-0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具是学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家具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具是指学院各单位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类家具,范围包括台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橱柜类、架类、床类等家具用具。

第三条 家具配置的总体原则:满足需要、厉行节约。

第四条 家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其根本任务是合理配置,管用结合,维护家具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家具管理采取“学院、使用单位”两级管理模式。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作为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院负责家具总帐、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处置审核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院(部)、机关处室、附属单位等作为家具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家具采购申报、验收入库、使用保管、日常清查、处置申请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计划制定与审批

第八条 家具配置计划的制定。除纳入基建工程项目配套的家具外,其他家具购置与更新计划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提出,在当年12月份之前报国资处汇总。

(一)教室家具的添置、更换,由院(部)提出年度计划。

(二)学生宿舍家具的添置、更换,由学工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共同向基建规划处提出年度计划。

(三)行政办公、科研、外教公寓等家具的添置、更换,由使用、管理单位提出年度计划。

第九条 计划审批。国资处汇总各使用单位家具购置、更新申报计划,对家具是属于正常淘汰、新增场所或人员、丢失损耗等理由做具体分析并决定是否采购,在此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配置计划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结合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审核配置计划并报学院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采购与验收

第十条 国资处负责依照配置计划按规定程序组织家具的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国资处负责组织家具的验收,会同预算管理单位、使用单位有关人员依照合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查数量、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二)检验技术参数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三)发现规格不符或出现质量问题时,责成供应商限时更换或维修;

(四)出具验收报告。

第五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对于验收合格的新购置家具,各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通过资产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的家具应在指定位置保持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改变家具用途,不得随意借用,更不得挪作私用。

第十四条 教室家具仅供本教室使用,每学年结束后,各院(部)从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导出家具信息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账物核实,核实结果以书面形式并经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国资处。

第十五条 新生入校时,院(部)要配合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做好家具配备情况核查,填写“学生公寓家具确认单”,并由学生本人和班主任共同签字确认;学生调整宿舍、实习前或毕业时,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会同院(部)对其所在房间家具进行统一清查,人为损坏或丢失的由当事人按学院相关规定赔偿。当事人未缴清公物损坏赔偿金的,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员变更或调离时,有关单位要按规定组织账、物核对,办理交接手续,并报国资处备案。

第十七条 教职工在校内部调动,应与原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家具移交手续,不得携带家具到新岗位;新岗位按规定需要新配置家具的,应由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按程序向国资处申报。

第六章 维修

第十八条 新购置家具,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使用单位通知国资处,国资处核实情况后联系供应商进行更换或索赔。

第十九条 超出质保期的零星维修,由使用单位向所在校区物业管理中心申报;教学楼、实训楼、学生公寓等场所暑假需要批量维修的,由院(部)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向基建规划处提出申请,经核实后视维修工作量多少予以立项,由后勤服务总公司或基建规划处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由立项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第七章 调拨和报废

第二十条 对于长期闲置的家具,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登陆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在系统内进行调拨申报,生成《资产调拨单》,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国资处。

第二十一条 国资处在部门网站及时发布闲置家具信息,有需求的相关单位,可以向国资处申请调剂,在办理调拨手续后领用。

第二十二条 确因使用年限较长,损坏严重不能修复使用,或维修费用过高且修复后仍不能完全满足学习、工作、生活等要求的家具,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登陆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在系统内进行报废申报,生成《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单》,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国资处。

第二十三条 对于使用单位申请报废的家具,由国资处审核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家具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在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公开处置,并负责办理销帐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将家具私自报废、转让或变卖。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管理的家具总量及完好状况负责,国资处每年对各单位家具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每两年组织一次普查。对管理规范,家具损耗率低于95%的单位,学院予以通报表扬。对管理不力,家具损耗率高于95%的单位,学院除予以通报批评外,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由国资处向学院提出具体处罚意见,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执行。处罚额度从教学单位学年度切块经费中扣回,非教学单位从部门年度团队考核绩效工资中扣回。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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