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维护经营性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资产是指产权隶属于学院,用于对外出租或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房屋、室内外场地、设施及设备等。
第三条 经营性资产使用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投资回报、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应当首先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率。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院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对经营性资产使用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各类经营性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核或备案;
(三)向财政部门报送经营性资产出租申请材料;
(四)对各类经营性资产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五)对各类经营性资产使用实施监督;
(六)向学院领导和财政部门报送经营性资产年度使用报告。
第六条 后勤产业服务总公司、大学科技园、附属医院以及有经营项目的相关教学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单位)等是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施本单位内经营性资产的使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本单位经营性资产年度使用计划,按规定向国资处办理经营性资产申报手续;
(三)做好本单位经营性资产日常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经营性资产收入上缴;
(五)负责本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统计和报告;
(六)接受上级部门和学院对经营性资产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或经营;不得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或经营。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建立经营性资产清查和信息化管理制度,规范基础管理。
第九条 建立业务档案,全面收集经营性资产出租审批文件、合同、交易资料、收入上缴、维修改造和安全隐患关键控制点等资料。
第十条 利用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录入和更新经营性资产基础数据、日常经营管理信息,实现基础管理、经营管理、维护管理和收支管理等活动全程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每年度结束时,由国资处组织开展年度清查、全面盘点,准确掌握经营性资产存量、运营及维护情况。
第十二条 使用管理单位在年度清查的基础上,制定下一年度经营性资产使用计划,并于12月份前报国资处。经营性资产使用计划内容应包括资产项目、资产状况、拟出租用途或经营方向、出租或经营期限、年合同租金或收益底价、交易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根据学院及财政部门审批通过的年度经营性资产使用计划进行规范管理和经营。其中:
(一)经营性资产对外招租底价一般采取资产评估、市场比较等方式确定;
(二)经营性资产采用自行组织交易方式招租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三)合同文本须经学院审查部门和法律顾问审核并书面确认同意。
第十四条 建立经营性资产巡查制度,做好跟踪管理和定期巡查,对承租人擅自改变资产用途、擅自转租、违规装修改造、损坏资产或违法经营行为等问题,要及时采取制止措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 建立经营性资产诉讼管理规程,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到期未腾退资产,难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的,应及时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章 出租管理
第十六条 经营性资产需要出租的,相关单位须事先提出申请,报国资处审核。国资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报院领导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经营性资产出租的,相关单位须向国资处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经营性资产出租申请;
(二)经营性资产出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近两年的资产出租收入上缴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经批准出租的经营性资产,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承租方对承租资产因投入大、成本高等情况,合同期限需超过三年的,须经国资处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经营性资产出租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竞价招租。
第二十条 经营性资产出租合同变更、提前终止,应当办理报批手续。合同期间,承租方不得转租转借。合同到期拟继续对外出租的,相关单位不得直接续签合同,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在新的招租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事项批准后,相关单位须于30日内将所签订正式合同提交国资处,由国资处向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资产出租所得收入以及利用非经营性资产临时对外服务所得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包括学院投资的法人单位)和个人使用经营性资产或经学院批准利用非经营性资产举办培训、考试、集会等活动而取得收入的,都必须按规定上缴学院租金或资源占有费(标准另行制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职责,每年年终向学院报告使用管理情况,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经营性资产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资处应当切实承担好学院各类经营性资产综合管理职责,加强使用事项的审核、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会同审计处、计划财务处以及纪委(监察处)等单位对各类经营性资产租金(收益)上缴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依法纠正经营性资产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应当实行经营性资产使用公示制度,通过校园网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资产存量及使用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和问责:
(一)未按规定申报,擅自将经营性资产对外进行出租;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事项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经营性资产出租;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出租收益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学院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相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资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