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襄政发〔2022〕4号),市财政局制定了《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11日
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襄政发〔202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直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资产处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循勤俭节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资产配置、使用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低效运转、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征地、拆迁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由于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丧失的资产;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处置的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再予以处置。
第二章处置职责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直单位资产处置实行综合管理。研究制定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权限对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负责资产处置收益收缴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资产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资产处置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资产处置收益;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市直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资产处置实施具体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员岗位职责;按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报批手续及具体处置工作;及时、足额缴纳资产处置收益;接受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的监督和指导。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已登记至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名下的,其资产处置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实施具体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章处置方式
第十条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
(一)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
(二)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对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坏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六)对外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赠与合法受赠人的处置行为。
第十一条 达到国家、省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第十三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
(二)单项价值(账面原值,下同)或批量价值超过50万元的其他资产;
(三)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参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执行,下同)或未规定使用年限资产报废的;
(四)跨级次、跨部门、跨地区无偿调拨资产的;
(五)单项价值超过或批量价值超过5万元的资产盘亏、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核销的;
(六)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的;
(七)重大资产的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一)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
(二)主管部门内部所属单位之间无偿调拨资产的;
(三)达到使用年限,经鉴定丧失使用价值或维修价值,正常待报废的其他资产;
(四)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不超过5万元的资产盘亏、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核销的;
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资产处置事项批复后,市直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资产处置相关工作。
已批复的资产处置事项因故终止或未能在有效期限内完成的,应说明理由,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经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机构购置的国有资产,主办单位应在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对资产进行清理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处置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局会商提出处置方案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市直单位申请处置或者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资产,按照促进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共用的原则,有权先行调剂使用。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市直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五章处置程序
第十九条处置资产应遵循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市直单位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相关资料。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应报送市财政局审批的处置事项,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交处置申请。
(三)审批。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接到处置申请后,对资产处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按各自权限及时做出批复。
(四)处置。市直单位在接到处置批复后,按规定进行公开处置。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资产,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经过评估的资产处置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其中公务用车批复后交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集中处置。
(五)收入上缴。市直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将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
(六)变更登记。市直单位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拍卖出售出让协议、报废回收证明、收益入库单据等资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办理产权变更和湖北省襄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数据变更等事宜。
第二十条市直单位申报资产处置事项时,应报送以下基本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函,内容包括处置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原因、依据、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研究意见等;
(二)《襄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申请表》、《襄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调拨申请单》(通过湖北省襄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申请打印),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的,填写《襄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审批表》;
(三)资产的权属证明,如机动车辆行驶证、登记证、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建设用地批准证等;
(四)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等;
(五)资产处置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资产无偿划转除需提交第二十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拨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准文件;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准文件;
(三)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资产出售、出让、转让除需提交第二十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关批准文件及情况说明。
(二)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资产置换除需提交第二十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产置换的批准文件;
(二)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
(三)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资产报废除需提交第二十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报废鉴定报告。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按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公安车辆管理或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和检测报告等)。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由市直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专业技术部门提供鉴定意见。
(二)未到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资产,应经过相关技术部门的鉴定,并提交资产报废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资产报损除需提交第二十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提供的资产盘点表、损失情况说明,包括发生日期、损失原因、政策依据、处理方式,并分类列示;
(二)有关责任者的赔偿责任认定及情况说明;
(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发生的资产报损,应有权威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第二十六条资产捐赠除需提交第二十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捐赠资产的批准文件或政策依据;
(二)双方签订的捐赠协议书(意向)。
第二十七条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资产的,除需提交第二十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关批准文件;
(二)资产清查材料;
(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除需提交第二十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产损失的证明(如法律法规认可的有效的证明资料);
(二)单位合法合理的催收证据;
(三)有关责任者的赔偿责任认定及情况说明;
(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市财政。
第六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九条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拆迁)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其他处置收入。
第三十条市直单位按规定取得的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后,净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市本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并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资产处置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
(四)对可调剂的国有资产不服从调剂的;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市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市直事业单位,以及市直事业单位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市直单位机构改革过程中的资产处置,如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涉密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安全保密部门对涉密资产的处置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国有文物文化等其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按照国家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襄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请表
2.襄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拨申请单
3.襄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