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10-21 点击数:

襄职院资〔2015〕1号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院(部)、机关各处室、各附属单位:

现将《襄阳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7月6日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包括:

1.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含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2.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业务用通用性设备、家具等。

凡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专项资金、贷款、自筹资金等)及进入渠道(购置、自制、接受捐赠等)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1.按学年度汇总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不含附属单位)。

2.根据学校下达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3.负责仪器设备台帐管理和档案管理。

4.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调剂、捐赠、清退、移交及处置。

5.负责仪器设备数据年报工作。

6.负责对各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章 管理范围与计价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界定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成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任务的必备物质条件,为规范管理,对仪器设备范围作如下界定:

1.单价在人民币800元(含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价在人民币2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的,或为别的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附属设备或附件,应与主机一同建立卡片,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

3.单价在人民币800元以下的,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列入低值耐用品管理范围。

4.单台(件)或成套(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设备列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学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第六条仪器设备计价

1.计价

(1)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帐。

(2)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帐。

(3)仪器设备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4)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帐。

(5)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2.价值的增减变动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1)原有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修理,无论开支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值。

第三章 购置计划与论证

第七条 学校按照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工作需要,视财务状况下达学年度仪器设备购置预算。

1.计划编制

教务处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及实验实训室总体规划,编制学年度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基建规划处根据行政办公、后勤保障设备的使用现状和工作需要提出学年度购置计划。

2.计划的调整与变更

严格执行仪器设备学年度购置计划,无购置计划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采购。个别确属临时急需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因计划上报单位任务变更或预测不准确,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需作变动时,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计划上报单位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已按计划订货或进货而造成的损失,由上报购置计划的单位负责。同时,学校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问责。

第八条 购置论证

1.列入教务处购置计划的,相关教学单位于每学年末填报学校《仪器设备购置方案书》,由教务处负责审核并组织论证;用于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的零星购置和大宗物质采购计划由基建规划处审核并组织论证。

2.学校提倡自行研制仪器设备,以满足实训教学、科研、生产等方面的需要。仪器设备研制,研制单位须提出论证报告,经教务处审批,主管校长批准后可申请经费。研制完工后由教务处、国资处组织专家验收,核实经费开支,办理领用手续并由国资处建账。

第九条 经费管理

1.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购置经费,由教务处归口管理;用于行政办公及后勤保障的仪器设备购置经费,由基建规划处归口管理。

2.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单位自行购置时,需由经费管理部门认定并办理自购审批手续。

3.教学设备的维修列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由各教学单位按切块经费自行安排;行政办公设备的日常维护由各使用单位办公经费列支;网络、监控设备维修按有关专门办法处理。

第十条 计划审批

1.国资处负责汇总全校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报主管校长、校长审批后实施。

2.仪器设备中的专控商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购置。

第四章 采购、验收和帐务管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采购

1.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纳入预算管理,由国资处统一组织实施。购置规程按照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2.在仪器设备购置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预付货款。确需先付款的,应由使用部门出具书面说明交国资处,由国资处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使用部门履行借款手续,待设备到货并验收合格后再办理相应的冲帐手续。

3.经费管理部门负责对外签订仪器设备购货合同,所有订货合同或协议,需加盖学校公章,否则计划财务处拒绝付款。

4.对未经允许擅自购置的仪器设备,国资处不予办理入库手续,计划财务处不予办理报帐手续。

5.采购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认真学习有关业务知识,掌握市场信息,不断提高采购质量,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验收

1.仪器设备从到达使用单位当天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向国资处提出验收申请。合同对验收期限有特殊要求的,按合同规定执行。使用单位如不能按期验收,应书面报告国资处说明原因。

2.仪器设备数量、外观验收,由使用单位、纪委、国资处共同负责;仪器设备的质量和技术验收,由使用单位负责。验收完毕,填写学校《仪器设备验收单》,所有参加验收人员签字确认验收结果。

3.在验收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相符等情况,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国资处说明情况,以便在规定验收限期内向供货方或运输单位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对拖延验收时间、超越期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使用单位承担。

4.对需商检的仪器设备,由国资处联系商检部门进行商检。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帐务管理

1.国资处按照《高等学校固定设备分类及编码》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总账,使用单位建立仪器设备分帐,实行两级管理。各级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帐物进行核对,保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国资处每年组织一次仪器设备盘点,每2年组织一次校级资产清查,若有需要,也可以临时组织。盘盈资产由国资处统一入账,盘亏资产由相关单位向国资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调账处理。

2.各教学单位实训中心主任对实训室财产全面负责,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仪器设备、实验用品以及其它财产的日常管理,对所购置物品必须及时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3.各单位接受社会捐献、无偿拨入学校的仪器设备,属捐赠固定资产;利用集资、创收经费等购置的仪器设备属自筹资金固定资产。所有捐赠、调入、购置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济来源如何,都须到国资处办理建账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报、瞒报,不得另建固定资产帐或账外滞留或私人保存。

第五章 日常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国资处统一管理全校仪器设备的帐、卡、编号和统计工作。各使用单位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审核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督促设备管理人员完善账目,检查设备使用、维护情况等。

第十五条 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辖仪器设备全面负责,未经领导批准、未按本办法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将仪器设备擅自带出存放场所。

第十六条 所有存放仪器设备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工作。要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质,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完好无损。

第十七条 属于固定资产范畴的仪器设备均应建帐、建卡。仪器设备帐、卡、编号应随领随建,仪器设备一旦建账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改变其存放场所,若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国资处同意后方可实施。国资处每年组织一次仪器设备盘点清理,盘点中应做到三清、两查、三相符。

三清:清理仪器设备的总台(套、件)数和总价值;清理当年新购仪器设备的台(套、件)数和新增价值;清理积压和报废的仪器设备。

两查: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果;查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

三相符:每台(套、件)仪器设备都要做到帐、物、卡三相符。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仪器设备潜力,努力提高其利用率。各使用单位的仪器设备除满足于本单位教学、科研或生产使用外,实训室之间应互通有无、调剂使用,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要面向全校服务。仪器设备所有权属学校,各使用单位拥有使用权,国资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校内调配。

第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制度,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使用人员应做到“三定”、“三好”、“四会”、“六防”。

三定:定室存放、定时保养、定期检查。

三好:管好、用好、完好。

四会:会操作、会保养、会检查、会简单维修。

六防:防火、防盗、防锈、防尘、防潮、防震。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卸和改装,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拆卸和改装的,须履行审批手续,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要保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要保证每个星期运行一次,并填写学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运行日志》。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加强维护和保养,定期检查校正(其中,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须联系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检测),发现故障要及时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尽快联系厂家维修,确保仪器设备完好率保持在95%以上。

第六章 借用、调拨和移交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在校内借用,须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并由借出方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督促仪器设备按时归还。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对校外单位借用。确因需要,可在不影响校内工作前提下,凭借方单位公函,经使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在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外借协议。外借协议应包含具体的借用期、租金、交接验收手续,逾期归还及损坏、遗失的赔偿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国资处有权对各单位闲置、淘汰的仪器设备进行校内调剂、调拨。调拨的仪器设备,须填写学校《仪器设备调拨单》,说明调拨原因及设备性能状况,经供需双方确认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国资处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闲置、淘汰的仪器设备可对外有价出让或捐赠,由需求方持单位公函,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同意,国资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转移、挪用、出租或外借。

第二十八条 调出和退休人员在离校、离岗前须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符合条件的,由国资处通知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离学校或退休后续手续。手续不全的,组织(人事)部门暂缓办理,直至符合条件。

第七章 仪器设备处置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的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渠道和经费来源如何,均属学校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报废、擅自变卖。

第三十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仪器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1.国家已淘汰的产品,目前已无使用价值的。

2.技术落后、能耗很高、效率很低的。

3.因国家标准改变已不符合现时使用,不易改制它用而失去使用价值的。

4.长期失修,主要部件已无法补充的。

5.主要基础部件损坏严重,维修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继续使用在经济上不合算的。

6.耐用期已过,丧失正常使用功能的。

第三十一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

1.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学校《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国资处组织技术鉴定。

2.单位价值(指原值,下同)在5万元以上的通用及专用设备的处置(含单位价值虽然不足5万元,但一次性处置超过5万元的),由国资处向市财政局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根据其下达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意见书》进行处置。

3.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通用及专用设备的处置,由国资处、计划财务处、纪委等部门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处置方案,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处置,核准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4.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在审批手续齐全后,由国资处组织回收,注销固定资产账目,同时办理财务销账手续。

5.仪器设备报废工作原则上在每学期结束前安排一次。因特殊要求需要及时回收的,可作特殊处理。

6.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一律采取公开询价的方式进行,残值由国资处统一上交计划财务处。

7.报废仪器设备的零部件有利用价值的,需要单位在经国资处同意后方可拆卸,并需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章 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在提运、保管、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处理。非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作报损处理,责任事故造成损坏应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责任事故。

1.由于责任心不强,工作疏忽,在提运、保管、使用中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被盗、受潮、受震、锈蚀等,致使仪器设备精确度下降或损坏。

2.未经同意擅自动用仪器设备而造成损坏。

3.不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麻痹大意操作失误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4.未经过技术培训,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而操作使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三十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国资处,同时查明情况及原因。仪器设备发生被盗,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对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将追究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作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国资处根据事故性质、情节、损失程度和当事人的一贯表现,提出处理意见和赔偿金额,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按下列标准进行赔偿:

1.丢失零配件,未造成仪器设备报废的,按零配件价格计价。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按实际支出的修理费计价。

3.设备损坏后,虽经修复,但质量下降且尚能使用的,按损失价值计价。

4.凡因局部损坏或丢失,致使仪器设备整机报废或整机丢失的按整机折旧价值计价,计价赔偿按以下档次进行:

(1)500元以下的赔偿80%;

(2)501—1000元的赔偿70%;

(3)1001—2000元的赔偿60%;

(4)2001—5000元的赔偿50%;

(5)5000元以上的赔偿40%。

因责任事故造成大量仪器设备及贵重仪器设备丢失和损坏,情节严重或影响较大的应作专案处理。

第三十七条 赔偿金额确定后,责任人根据本人经济状况一次偿付或分期偿付;学生赔偿的,由其所在教学单位负责督促,若拒赔可暂缓办理毕业手续。赔偿金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

第三十八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失,责任人除按规定赔偿外,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有意破坏者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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