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随着学校部分院部调整和部分干部职务任免,资产归属情况发生了相应变化。为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学校《离校、离岗人员办理资产清退及交接手续暂行规定》有关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调整的行政人员,不得自行将在原单位、原岗位领用、借用的资产带到新单位、新岗位。确需带走的须经原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及时到国资处办理变更手续,同时由国资处通知所到单位主要领导。
二、新组建单位行政人员所需办公设备,由所在单位统一向学校提交购置申请,审核通过后按规定予以配备。
三、新组建单位要迅速明确本单位兼职资产管理员,及时和原单位做好工作衔接,为后期教学设备实物移交和资产帐目移交做好准备。
特此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