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采购与招投标纪律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10-21 点击数:

襄职院监〔2016〕1号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采购与招投标纪律的规定》的

通 知

各院(部)、机关各处室、各附属单位:

现将《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采购与招投标纪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月25日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采购与招投标纪律的规定

为了保证我校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切实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襄阳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监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采购,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单位使用自创、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二条 采购方式

(一)采购货物、服务以及零星工程,采购量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学校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或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二)采购货物、服务以及零星工程,采购量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学校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形式自行公开招标采购。

第三条 自行招标采购纪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依规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二)由学校国资处统一办理招标手续或由国资处授权办理招标手续。

(三)招标前,由国资处统一在学校网站上发布采购公告。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形式采购的,自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的,自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招标后,由国资处统一在学校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公示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纪委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五)成交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由预算单位和成交供应商签定正式合同。

(六)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公正合理、逻辑严密、简洁明了。不得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条款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七)招标单位不得降低要求接受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或违法限制、排斥合法合规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八)科学、严谨地制定评标办法,不得在开标后修改评标标准的实质性条款。

(九)采购设有标底的,应建立标底保密制度,并严格按照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标底保密的有关规定,编制、汇总标底,不得擅自推迟或者提前进行标底汇总时间。

第四条 开标会场纪律

(一)与会人员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参加会议。

投标人迟到或缺席,视作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二)投标单位除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原则上每个投标单位控制在3人以内)外,投标单位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三)与会人员应固定位置就坐,并保持会场安静,不得中途离开现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现场的,须征得监督人员的同意。

(四)所有与会人员在关闭通讯工具或将其调至振动状态后交由主持人统一保管,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在会议结束前与外界联系。

(五)会场内严禁拍照和摄像。

(六)投标人如有疑问应举手示意,在征得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不得大声喧哗,否则主持人有权勒令其退出开标会场;对不听劝阻、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本次投标资格,并计入学校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

(七)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后,投标人方可离开会场。

第五条 评标专家小组及其成员工作纪律

(一)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标专家小组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三)评标专家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四)评标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后,不得对外泄露参与招

标信息。到达评标现场后,自觉上交通讯工具。

(五)评标专家在到达评标现场前应自觉遵守评标专家纪律,不得打探有关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六)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服从监管人员管理,不得随意出入指定的评标区域;不得将投标文件带出指定的评标区域。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和带走与评标有关的资料,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七)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国资处工作人员,一律不担任评标专家,也不得向评标专家打招呼或发表可能影响评标专家客观、公正评标的言论。

(八)评标专家严禁酒后参与评标。

(九)尊重评标结果,不得在评标专家小组依法依规确定的中标人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十)评标专家严禁在未填写评标内容和结果的空白表格和文件上签名。

第六条 招投标监管人员工作纪律

(一)严格依法监管,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主动回避与投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等有利益利害关系的招投标监管工作。

(三)遵循“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把招投标资料审查、备案关,审查备案资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政策及相关制度的要求。

(四)严把投标人和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机构资格资质审查关,确保各项资格资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五)对设有标底的招标,应督促招标人建立健全各项保密措施。

(六)严格按法定程序和操作规程监督开标、评标现场工作,及时处理、报告开标、评标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七)进入评标现场后,自觉上交通讯工具,不得发表任何可能影响评标专家公正评标的言论。

(八)评标结束后,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依法、依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应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规范运作的。

(三)按规定需要履行招标项目审批、备案手续不履行的。

(四)违反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没有招标代理资

格的机构以及委托超出代理范围的机构代理招标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其他招标方式,或者不发布招标公告招标的。

(六)不发布成交公告的。

(七)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八)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的。

(九)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的。

(十)在评标专家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不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专家小组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一)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或者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十二)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或者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损害学校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三)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取消其中标项目,并在学校网站公示,同时记入不良记录,五年内不得参与学校招标项目。

(一)提供虚假资料参与投标的。

(二)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投标,或

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六)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七)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 校内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三)与其他评标小组成员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评审结果显失公平、公正的。

(四)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条 招投标监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干预和操纵招投标活动的。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或

者对有关招投标的投诉不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

(四)其他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一条 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学校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受处分单位或上级单位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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