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10-21 点击数:

襄职院资〔2015〕2号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院(部)、机关各处室、各附属单位:

现将《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7月6日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实现固定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17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办公和后勤服务等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资基础。在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中,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适合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优化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四条 不论使用何种经费、通过何种渠道或办法购置、建造、调入及接受赠送的固定资产,都必须按本办法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在学校编制单位入帐。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学校与机关处室、教学单位、附属单位两级管理体制。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固定资产一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文件,检查、监督制度执行情况,定期组织资产清查,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台帐登记、统计,定期拟定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分析报告;

3.负责汇总学校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办理政府采购,组织固定资产验收、入库;

4.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清退、移交、调剂、捐赠、转让、报损、报废等审核及处置;

5.负责报送固定资产年度报表;

6.负责对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日常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机关处室、教学单位、附属单位是固定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在国资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行政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管理责任。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管理实施细则,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2.按规定期限申报、编制设备购置计划,组织好可行性论证;

3.配备业务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员工担任兼职资产管理员,其具体职责:负责建立、完善本单位固定资产二级账目;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借用、维修、调剂、报损、报废等工作;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条码标签粘帖工作;负责内部资产清查及有关统计报表上报;负责做好离校、离岗人员资产清退及移交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六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于不纳入固定资产范畴的低值品,由各单位自行建帐进行管理。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94),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一)房屋及构筑物;(二)专用设备;(三)通用设备;(四)文物和陈

列品;(五)图书、档案;(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十六类:(一)房屋及构筑物;(二)土地及植物;(三)仪器仪表;(四)机电设备;(五)电子设备;(六)印刷机械;(七)卫生医疗器械;(八)文体设备;(九)标本模型;(十)文物及陈列品;(十一)图书、音像制品(含计算机应用软件);(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十三)家具;(十四)行政办公设备;(十五)被服装具;(十六)牲畜。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帐;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帐;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入帐,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帐;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数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数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帐。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添置、验收与变动

第十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经费条件,按照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办公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全盘规划、保证重点。

第十一条 有购置需求的单位要秉承勤俭办学的方针,在充分利用现有资产,防止积压、重复购置的前提下提出年度购置申请,经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核,学校审批后交国资处执行。

第十二条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国资处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收固定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要认真检查,登记备案。验收合格后,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经使用人、兼职资产管理员、纪检人员等签字后,由国资处入账。验收不合格的,要出具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由国资处负责办理退货、更换或索赔等手续。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校所有,由国资处统一办理接受手续,按照有关凭证入账后,由使用单位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四条 公用房屋、校园道路(含地下管网,下同)、构筑物,改建、扩建工程的验收,由基建规划处按基建验收程序进行。基建规划处根据图纸要求,对土建、安装等进行全面检查,对于不合要求者,要督促施工单位马上整改。验收合格后,基建规划处要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提交竣工图纸等资料。新增固定资产经学校审计后由计划财务处交国资处办理入帐手续。

第十五条 利用基建资金购入的固定资产(含电梯、空调、水电设备、网络设备、桌椅等),购入时由基建规划处按照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耐用期为一年以上且不改变设备形态为标准,将符合条件的设备清单交国资处入帐。

第十六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帐面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在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国资处负责办理,并通知计划财务处对有关固定资产帐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学校对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政府采购项目申报、招标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帐、领用发出、维修保养、报废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九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学校实行归口管理。

1.国资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权属和台帐管理;负责政府采购、设备验收和处置;负责办理固定资产财务报销手续。

2.计划财务处负责编制全校固定资产预算,向财政部门申报固定资产采购用款计划;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及折旧。

3.教务处负责教学设备的预算编制、购置论证、经费控制、维护保养及使用效益考核。

4.基建规划处负责行政办公设备,后勤保障设备、设施的预算编制、经费控制和维修维护;负责学校房屋、土地产权登记;负责过渡用房的管理;负责对后勤服务总公司托管资产的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监管。

5.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资料(含电子数据资料,下同)的预算编制;参与图书、期刊资料的招标采购;负责图书、期刊资料的验收入库、登记保管、分类统计;负责接受捐赠图书的估价入账;按年度向国资处报新增资产信息。

6.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络建设项目的预算编制、购置论证及运行维护。

7.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学校委托其管理的公用房屋、校园道路、构筑物、植物等资产的使用维护及管理;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购置论证和自行招标,按年度向国资处报新增资产信息。

8.附属医院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购置论证、使用维护和政府采购,按年度向国资处报新增资产信息。

9.大学科技园负责园内房屋、家俱、办公设备等学校资产的使用及监管;负责本单位办公设备的购置,其中使用财政资金的,要通过政府采购办理。

10.有自创收入的单位,用自创收入购置设备,在购置申请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国资处统一通过政府采购办理。

11.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负责所领用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及管理。

12.纪委负责对固定资产招标、验收、处置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实行帐、卡、物管理。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国资处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帐。对已入帐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单位要及时、规范粘贴固定资产条码标签。计划财务处凭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合同确认函、验收单和付款发票办理报销手续。固定资产随机资料及保修单由使用人保管,大型贵重设备的技术资料存入学校档案室,使用人留存复印件。使用单位要建立固定资产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使用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管理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在本单位工作范围内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借出或带离的,必须办理借用或调拨手续。校内单位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由单位之间协商解决;原则上不对外借用,确因需要,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借出的固定资产归还时,借出方要严格验收,保证固定资产的完好和完整。

第二十二条 离校、离岗人员的资产移交按照学校《离校、离岗人员办理资产清退及交接手续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单价不足规定标准,但按固定资产管理的低值耐用品,按照学校《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处理。图书、期刊资料过期不还或遗失、损毁等,按照学校《图书借阅及赔偿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由于使用违反操作规程或因保管不善,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按照学校《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闲置、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权在国资处,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生产、对外有偿服务等经营性活动,以及对外租赁的固定资产所取得收入, 学校要收取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占用费。其中,使用教学用房和教学场(馆)的,按照学校《教学场地有偿使用管理规定》执行;使用学术报告厅的,按照学校《学术报告厅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商品用房、食堂档口招租及管理由后勤服务总公司具体负责。

第二十七条 对于非经营性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转为

经营性资产,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国资处、计划财务

处凭手续齐全的资料分别办理固定资产减值和转帐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学校视情节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配置、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对可调剂的国有资产不服从调剂的;

(三)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

(四)擅自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担保等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

(六)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国有资产收益的;

(七)未按照规定实施资产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的;

(八)未按照规定编报资产统计报告或者不执行资产信息公开等制度的;

(九)其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因机构分设、合并、撤消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帐、卡、物移交手续,并报国资处备案。固定资产发生产权变动时,必须主动申报,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

第三十条 国资处要利用资产信息管理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在校园网内发布有关资产管理、闲置资产调剂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国资处与计划财务处按自然年度定期对帐。国资处两年组织一次校级资产清查,二级管理单位每年组织一次资产清查和盘点,查明帐面结存与实有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整改,确保帐帐相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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